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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八条 检查方式的确定

  (一)专项稽查一般采取责成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稽查局先责成整个项目(行业)的纳税人全面自查,再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提出拟转重点检查名单。

  日常稽查案源由稽查局确定是否实施责成自查。

  (二)经纳税评估后建议实施税务稽查的及其它由选案委确定的必须实施重点检查的案源,不列入责成自查范围。

  (三)对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的,在责成自查结束后,由稽查局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将责成自查拟转重点检查名单提交选案办,报选案委审批。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

第四章 任务下达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 选案办根据选案委确定的稽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件2)连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附件3),送达给稽查局实施。

  对一些特殊、紧急的需移送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各业务部门在请示选案委主任同意后,可通过《稽查工作急件传递单》(附件4)移交稽查局查处,并报选案办备案。

  第十条 稽查对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动,如需变动,由稽查局或选案办填制《案件退(收)回审批单》(附件5),报原确定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稽查局在稽查实施结束后,要将责成自查和重点检查的结果纳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供地税部门内部有权限的部门和人员查询,实现内部管理信息共享。要分析征管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税源管理的建议,将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的查处情况形成《稽查结果反馈表》(附件6),定期在选案委会议上进行反馈,各业务部门、税务分局要根据稽查局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落实工作,并定期在选案委会议上进行通报,达到以查促收、良性互动的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案源传递单
  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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