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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


  (一)公正原则。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客观、公正地确定检查对象,使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做到公平、高效、有的放矢。

  (二)限选原则。在1个公历年度内,除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选案排查时原则上不安排重复检查;除专项、专案稽查外,对被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AA、AAA)级的纳税人原则上2年内不列入选案范围。

  (三)例外原则。对一些特殊急办案件由各业务部门在报经选案委领导批准后,从速移交稽查局办理。

  第六条 稽查选案方法

  (一)人工选案:指利用各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收集的纳税人异常纳税信息资料,包括税务分局在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通过案头分析、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出的异常纳税信息,稽查局及其它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异常纳税信息,分析确定税务稽查对象。

  (二)计算机选案:指利用已建立的计算机综合选案系统,广泛搜集各类信息资料,依据确定的选案指标和参数,筛选出指标异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税务稽查对象。

  (三)其它选案方法。

  第七条 案源采集和稽查对象确定

  (一)专案稽查案源的采集

  专案稽查案源是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督办与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协查等案件,由稽查局负责收集,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直接进入检查程序。稽查局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相应标识。

  (二)日常稽查案源的采集

  1.税务分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通过案头分析和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出有偷、逃税嫌疑的纳税人,提出税务稽查建议对象,形成《案源传递单》(附件1)提交选案办;

  2.稽查局发现的异常纳税信息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案中案线索提出的稽查建议对象,形成《案源传递单》提交选案办;

  3.其它有关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异常纳税信息提出的稽查建议对象,形成《案源传递单》提交选案办;

  4.选案办应用计算机综合选案系统筛选出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选案办对上述案源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建议实施日常稽查的名单,并制作《待稽查纳税人清册》,提请选案委审定。

  (三)专项稽查案源的采集

  专项稽查对象由各级稽查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行业)和本级税务机关税收工作的需要,征求相关处(科)室意见,提出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报本级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下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由稽查局负责对列入年度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行业)的全体纳税人实施责成自查。在此基础上,由稽查局提出拟转入重点检查名单,由选案办上报选案委确定后,实施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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