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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同时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应及时上报省局进行对外公告。

第三章 非正常户认定的解除

  第七条 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先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简易处罚程序或一般处罚程序办理,并督促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宜:

  (一)到申报征收岗清缴欠税、滞纳金。

  (二)到发票管理岗办理已领购发票的查验或缴销。

  完成以上事项,非正常户认定将被解除。

第四章 非正常户的稽核、处理

  第八条 税务分局应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查找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投资人和合伙人,依法督促其改正,以避免税款的流失,尽量减少非正常户。

  (一)登记管理岗在办理新办税务登记时,应与全省非正常户库进行比对,如发现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负责)人,投资人和合伙人已存在非正常信息时,应告知该纳税户回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办理注销登记,并同时将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地址、联系电话)传递给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可以照常办理税务登记,但对该纳税户申请领购的发票实行代管监开,信用等级一般不得评为A级。

  (二)定期比对国、地税的非正常户信息,根据比对结果,由日常税源岗对地税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国税为正常户的纳税人按照《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实施实地调查,追回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第九条 非正常户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汇总审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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