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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浙地税发[2006]142号 2006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非正常户的认定

  第二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

  第三条 每月申报纳税期期满后,税务分局申报征收岗应通过系统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并通过12366语音或短信及电话进行催报。对语音或短信及电话催报无效的,按规定程序由日常税源管理岗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第四条 对逾期仍未改正或在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过程中,无法送达的,税务分局按照《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派两名(含)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户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对仍在生产经营但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作为稽查选案案源移送选案办。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停止供应发票。

  第六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由日常税源管理岗于每月月末产生《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汇总审批表》(见附件),经税务分局领导审批后,作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标识,并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等途径对外进行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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