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纳税人的退税信息;
8.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信息,包括:纳税人被举报信息及查处的内容、偷税及其处罚、税务登记逾期办理及其处罚、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等;
9、其他信息。
(二)外部信息
1.工商登记信息;
2.国税部门的管理信息;
3.社保部门的登记信息;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信息;
5.从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审批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获取的管理信息或审批信息;
6.从经济主管部门获取的综合经济、投资等分析指标信息及与税收相关的宏观经济指标。
7.从其他单位获取的与纳税人经营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法获取实施税务管理所需的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保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息采集是指地税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依法获取纳税人信息及进行相关认定的过程。
第六条 信息采集工作,可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进行:
(一)由税务分局的登记管理岗、发票管理岗、综合服务岗、申报征收岗等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窗口接受纳税人的资料或涉税申请,获取相关征管信息;
(二)由申报征收岗、税收会统岗等通过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和咨询、远程传输税控开票数据等途径采集相关征管信息;
(三)通过12366语音特服系统采集纳税人的咨询、举报等信息;
(四)通过日常征管、评估、稽查等活动主动了解和采集相关征管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依照规定程序派遣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实地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征管信息;
(六)通过召开税企座谈会等方式在与纳税人或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过程中获取纳税人的需求、意见等信息;
(七)对税源和收入分析、预测以及纳税评估、稽查等工作所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二次采集。
第七条 信息采集工作的操作流程:
(一)纳税人登记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由税务分局的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申请及附送的材料进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