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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浙地税发[2006]142号 2006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信息,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内部信息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管理过程中采集到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认定信息、税收征收数据及掌握的纳税人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等。外部信息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依托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委会)的管理,通过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委会)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所获取的与纳税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种管理数据、审批信息等。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注重收集整理各类信息。

  (一)内部信息

  1.纳税人登记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可分为: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员、营业用房情况、通讯方式、营业执照信息、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银行账号、纳税人变更、注销情况等;基本税源登记信息,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报备信息,包括:会计核算软件、会计处理办法、承包承租等。

  2.对纳税人的相关税收认定信息,包括:税种登记、定期定额户认定、非正常户认定、停复业、信用等级认定、重点税源户认定、外来户认定等;

  3.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入库信息,包括:网上申报信息、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信息、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信息及其处罚等;

  4.发票管理及使用信息,包括:发票的领购资格、购买发票的版本和数量、发票违章信息、发票缴销情况及发票开具金额等;

  5.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包括:销售情况、经营规模、利税情况、财务报表等;

  6.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信息,包括:减免税资格、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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