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内容
在本市农村行政村开展新建和改建运动场,普及健身点和配置活动室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其中运动场可以是篮球、门球、小足球(含笼式足球)等场地。活动室可以是乒乓、桌球、健身等设施,活动室的建设应注重与村老年活动室、文化设施等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
五、建设规模
一般村运动场建设规模一般为1片标准场地,健身点一般配备十件以上健身器械,活动室能容纳2张以上标准乒乓台。中心村应结合“1966”规划实施建设,可适当扩大规模,集中布局。
六、建设标准
运动场建设可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场地建设技术标准”。有条件的村可适当提高标准。
七、建设条件
选择领导重视,基础较好,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村率先施行。具体如下:
1.全民健身工作基础较好,村民普遍都有体育健身的意识和传统;
2.有场地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认真履行场地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3.具备健身场地建设的用地条件;
4.区县能够协调解决建设资金和配置活动室的用房;
5.能够保证建设健身场地的日常维护、公益开放和有序管理。
八、建设经费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经费由区县和乡镇投入为主,市体育局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予以支持。市体育局将根据区县经济状况、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采取一次性补贴。其中对金山、南汇、奉贤区和崇明县的设施建设,将予以适当的倾斜。
九、建设原则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由各区县根据建设目标要求,先行落实建设资金,制订建设计划和确定规模,并向联席会议工作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经联席会议工作组办公室评估后,确定当年建设计划,并根据区县建设数量与规模等予以经费补贴。经费补贴额度逐年确定公布。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可结合郊区公共运动场的建设,结合中心村体育设施规划布局配套建设,贯彻因地制宜、适当集中、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居民分布、道路环境、公建配套等情况合理布局,集中设置,做到不摊派、不扰民、不损绿、不攀比、不搞超标建设,讲求便民、实用、节能、高效。注重建设项目符合村民需求,发挥场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