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开办事职责(包括公开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及其职责等)
4.公开办事纪律(包括公开对相关人员的纪律规定、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等)
5.公开办事结果(包括公开办事结果以及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等)
三、强化办事公开的制度与措施
(一)抓紧制度建设
各单位、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所负责承办的办事公开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已确定的6个项目逐项进行研究,并制定办事公开的制度和办事公开的具体办法。
办事公开的制度应包括对外宣传公布制度、工作流程制度、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便民服务承诺制度、社会监督举报制度等。
办事公开的具体办法应包括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职责、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二)落实具体措施
1.继续做好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深入学习《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办事公开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高为民办事水平和效率。
2.建立并实行办事公开的工作责任制。凡与上述6项办事公开项目相关的各单位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把建立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办事办法和工作责任制作为一件重要任务来抓,做到亲自抓、亲自管,重责任、求实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事项目网上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公〔2006〕9号),其它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3.强化办事公开工作过程的监察检查。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办事公开项目办理过程的监察,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办公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本单位办事公开的情况进行监察。各相关部门研究办事公开的有关政策、依据、程序等事项时,应有监察部门负责人参与;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同时送监察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将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列为今年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年末进行总结自查,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对该项工作的实绩实效开展监察评议。对经查实的问题,或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群众反映不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