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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政务(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政务(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6〕98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委直属单位和相关教育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前阶段各单位研究上报的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经研究,下一步教育系统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进一步抓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办事项目公开工作和制度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凸显教育系统办事公开工作特点与重点

  教育工作的性质范围和服务对象决定了教育系统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具有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程度高的特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因此,一定要从便民利民、努力让人民满意的高度出发,把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的办事项目作为教育政务公开的首选范围。经研究,现初步确定目前教育系统办事公开的重点项目为以下6项:

  (一)招生入学考试工作

  (二)教育收费工作

  (三)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四)学校帮困助学工作

  (五)高校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六)教师资格认定和教育人才引进工作

  二、规范办事公开项目的形式与内容

  (一)办事公开项目的形式

  各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开设并健全“办事指南”和“便民服务”专栏,根据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要求,通过广播、报刊、宣传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公布相关信息,提供政策咨询、相关制度、办事方法、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教育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二)办事公开项目的具体内容

  1.公开办事依据(包括公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实施意见等)

  2.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公开办事过程、路径顺序、时间节点、相关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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