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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


  妇幼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2.个案评审步骤

  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1)熟悉死亡案例:妇幼保健机构在评审前一周,给有关评审专家提交孕产妇死亡病历资料。每位专家重点准备一份病例分析。

  (2)确定死亡诊断。分析确定直接死亡原因和基础疾病(主要致死疾病)诊断,并依主次排列。

  (3)死亡原因分析。运用十二格表对死亡发生全过程进行分析。

  (4)分析确定三个延误及其延误依据。

  (5)作出评审结论。判断死亡是否可避免;找出三个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及其具体问题,依主次顺序排列。

  (6)提出干预措施。即针对每个孕产妇死亡个案中的具体问题与不足提出具体的干预措施。

  (7)其他问题分析。判断县级、盟市级死亡诊断、评审结论的正确性,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指出死亡资料、报告卡填写中的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

  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表见附表3。

  六、评审数量和评审时间

  (一)评审数量

  1.旗县级评审:对本旗县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适当增加危重症孕产妇个案诊断治疗情况评审。

  2.盟市级评审:对本盟市的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适当进行危重症孕产妇个案诊断治疗情况评审。

  3.自治区级评审:由自治区根据当年孕产妇死亡分类、趋势、区域和当年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评审时间

  根据孕产死亡时间和数量确定。

  自治区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

  盟市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两次评审。

  旗县在接到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的一个月内完成评审。

  七、评审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间

  1.旗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每半年向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一次评审报告,每季度例会向乡级和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反馈。

  2.盟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每半年向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一次评审报告,并向旗县反馈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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