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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卫生厅科教处。

  (二)成立由医学专家和医学教育管理专家组成的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的制定和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提出临床教学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的设置建议。

  五、评审时间和要求

  首批参评单位名单及评审时间见附件2。

  各高等医学院校和参评的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加强对评审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目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认真做好迎检工作。同时,要认真分析本院的教学状态,通过评审进一步促进本院临床教学工作,使教学管理更加严格、规范,使教学质量有进一步的提高。

  六、评审结果

  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是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合格性鉴定,对评审结果不进行排名,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评审合格的医院视为具备承担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由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联合发文确认,同时上报教育部、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七、评审经费

  评审工作经费由参评单位承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开展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06〕1086号),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收费为每单位6000元。请首批参评单位于2006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经费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厅。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

  收款人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账   号:0602005729024908738

  开户银行:工行内蒙政府后街分理处

  用途注明:卫生厅教学基地评审

  联 系 人:王润明 电话:0471-6944493、6946202(传真)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2.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首批参评单位名单及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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