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通知
(新政发〔2006〕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和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垂直管理、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39个(其中行政机关1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14个,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7个)及其依据予以印发。
经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具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的梳理结果等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网站上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自治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一批)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自治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
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一批)
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
1.《
招标投标法》第
三条
2.《
价格法》第
五条
3.国务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1号令)第
十一条
4.国务院《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46号令)第
十二条
5.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第
三条
6.《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4号令)第
二条
8.《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
9.《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依据:
1.《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八条
2.《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
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