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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创编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和艺术精品。对有杰出贡献、德艺双馨的艺术家授予国家、自治区最高荣誉,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敬业精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事业的领导
  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20年,根据以人为本的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坚持党对文化工作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领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要做到文化事业发展五纳入--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保证完成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各项任务。
  (二)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实现我区文化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必须有相应的文化经济政策和物质基础做保障。
  1.继续贯彻落实国发〔2000〕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每年对文化基本建设投入应达到自治区基建总投资的3%,文化事业费占各地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0.8%。
  2.对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和特殊需要保护的文化(文物)事业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自治区继续给予经费保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文化阵地建设的投入力度,把乡(镇)文化站、村(连)文化室的建设纳入到自治区文化基础设施总体规划中,并配套专项补助资金;对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自治区区别情况通过相应的财政补助予以扶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自治区给予政策扶持和引导。
  3.重点扶持具有示范性,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艺术水准的民族艺术或高雅艺术的创作和生产。建立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加强对艺术精品创作和生产的扶持。
  4.设立艺术科研专项资金,确保每年的固定资金的来源。对被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保护、传承,以及新疆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各项措施和资金要得到落实和保障。对民间艺人和传承人要加强保护、挖掘。文物遗存相对丰富的地区,政府每年要在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足额数量的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
  5.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落实并完善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文化事业。切实解决企业异地捐赠文化事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鼓励对文化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的其它有效措施。
  6.对公益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地方政府可以在土地收益中确定适当比例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在城市改造、文化设施迁建、商业合作中要保证文化设施建设的规模、国家投入资金及设施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7.根据公共财政的基本政策和财政供给范围的基本要求,改革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方式,在总体上保持自治区对文化事业投入不断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固定投入比例,增加动态投入比例,财政补助逐步从对文化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一般投入为主转变为以项目投入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设立自治区艺术发展基金。自治区艺术发展基金的来源包括:政府专项拨款,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各界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以及其他收入。自治区艺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倡导、扶持和重点资助的艺术品种和艺术项目。
  8.建立多渠道筹资、多种投入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机制。在对预期回报进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自治区对部分文化项目提供贴息、垫付利息等信贷优惠措施。要努力通过提升无形资产价值,进行剧目或(其他文化经营项目)股份合作,提供优惠服务或其他适当回报方式等途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拓宽企业赞助文化事业的领域和渠道,探索合作、合资合营和利用外资办文化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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