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自治区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奖励基金,选送优秀剧目参加政府设立的《天山文艺》大奖。改进评奖办法,重点鼓励艺术创作、优秀作品、民族文化精萃和艺术表现形式创新。
4.实施“精品战略”。全区生产、创作2-3个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文化部“文华奖”、全国文艺大赛一等奖的舞台艺术精品;区、地、县三级专业艺术团体每团每年创作1台新剧(节)目,每团每年演出80场以上,其中要有一定比例场次在县以下城乡基层演出。
5.建立艺术家名誉制度。鼓励文艺工作者的敬业精神,坚持“三贴近”,引导文艺工作者创作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成为德艺双馨的优秀人才。
6.实施艺术人才工程。加强各地区、各民族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人才的培养,重点培养一批创、编、导尖子人才。大胆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艺术人才管理制度,建立艺术经纪人制度。
7.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重要艺术活动的新路子,办好具有新疆民族和地域特色、示范性的艺术活动。
8.加强艺术研究和文艺评论工作。完成《十大文艺集成》编撰出版工作。
(二)社会文化事业
1.社会文化基础性任务
(1)继续抓好自治区共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创建“文化建设先进县(市、区)”、实施“少儿文艺雪莲花计划”三项社会文化建设重点工程。扩大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范围,使之覆盖所有地、县;提高文化建设先进县的创建质量,加强对已命名先进县的动态管理;积极发展少儿文化事业,在全区建立5个左右农村儿童文化园,其中1-2个达到自治区标准;加强对各级各类少儿艺术团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少儿艺术团(包括文化部门建立的青少年宫)的评估制度。
(2)全面落实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和“西新工程”目标,新建或恢复建立200-300个国办农牧区乡镇电影队,解决好农村电影放映员编制问题,基本消除农牧区电影空白点,初步解决农牧民看电影难的问题,90%以上的农业村和80%以上的牧业村实现“1村1月看1场电影”的目标;对31座设施设备老化、视听环境很差、消防不合格的县级影剧院逐步进行改造,推动新疆农村电影事业健康发展。
(3)动员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文化事业,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每个社区都有老年文化活动场所;经常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活动,活跃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4)继续开展创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活动,每1-2年命名一批自治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民间艺术之乡”,使全区10%的乡镇建设成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或特色民间艺术之乡,提高命名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全区有20%的乡镇形成体现当地民族、地域特色的文化品牌;选择一批传统民族文化形态保存较为完好的地区,设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逐步建立全区优秀民族艺术品收藏保护体系;加强对民间艺人(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弘扬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5)积极推进社会艺术教育、培训、展演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建立全区性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网络,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统一管理,指导和规范各项社会文化艺术活动;加强对社会艺术培训人才队伍的建设和规范管理。
(6)加强图书馆行业管理,完善图书馆评估制度。完成国家对省级图书馆的达标验收工作。改善公共图书馆办馆条件,优化图书馆藏书结构,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办馆效益。确保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专款专用,购书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财政收入的增幅。保证自治区图书馆每年购买新书、报刊经费以及地(州、市)、县(市、区)图书馆每年购新书、报刊经费。完善出版物征集、缴送制度。继续实施“知识工程”,开展全民读书活动。加强图书馆服务网点和阅读设施的建设,规划期内改建一批藏书达到万册以上的标准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各乡镇(街道)文化站图书室每年要新增相当数量的藏书,订阅一定数量的报刊。
(7)组织开展全区性群众文艺、少儿文艺、老年文艺示范性展、演、赛活动,每2-3年举办1次全区农牧区文艺调(会)演,举办1次社区文艺展演,举办1次少儿文艺展演,举办1次老年文艺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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