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资金管理、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财会人员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村级账务报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手人持有效票据或者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
(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签名盖章;
(三)村负责人审批签名盖章;
(四)财会人员审核记账。
对违反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应当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务公开、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各由3至5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反映,或者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质询。
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应当实行审计制度。需要审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审计,或者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二)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
(三)集体的债权债务;
(四)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
(五)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和物资;
(六)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
(七)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
(八)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集体企业改制;
(九)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
(十)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审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