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电费收缴;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
(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十二)村集体债权债务;
(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村联席会议确定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
第八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少公开1次;
(二)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开;
(三)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的情况。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明白卡”、户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对下列村务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一)村级发展规划;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
(三)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