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靠农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县乡为主的原则。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
(二)制定工作规划和目标任务;
(三)督促检查;
(四)组织教育培训;
(五)受理村民意见;
(六)及时制止干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为;
(七)依法指导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