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鼓励企业建立面向行业和产业的研发机构。加大对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增加对特色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投入。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力量强、对行业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研发机构,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支持进入国家重点建设序列。
(二十一)支持产学研联合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高新技术专业孵化器和园区公共技术开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专业孵化器,引导产业孵化器向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逐步对外提供融资、培训、推介、产权交易等多种中介服务。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化基地建设。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建设规划,妥善解决二次创业扩区问题。石家庄、保定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等享受设区市管理权限。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园区特别是专业化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
五、培养造就人才队伍
(二十三)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群体,是科技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以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项目为载体,着力培养一批科技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对列入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及我省 “新世纪三三三”人才计划、 “燕赵学者计划”的科技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提高高层次创新人才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调整补贴人员结构,向直接为企业服务的科研一线人员倾斜。加大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建设一批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明显的省级示范高职高专院校。财政投入的职业教育建设经费,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支持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优良实训基地的企业。
(二十四)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完善企业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用期权等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设立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完善科技人才兼职办法,鼓励和规范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增加博士后专项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