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相应报酬或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 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十六)支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加强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资企业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作为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引导资金。对新建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各市和开发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境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来我省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组织,经认定,享受非营利性机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扶持。鼓励省外有资质的中介服务组织在冀设立分支机构。
四、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十八)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条件平台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要重点建设一批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经认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
(十九)扶持科研机构健康发展。在转制科研机构中建设一批面向行业开展技术信息、技术标准、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和省级工业性试验中心,通过省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加以完善。加强对公益类及农业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财政投入要与其承担的科研和公益服务相适应。支持省级重点公益类科研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更新科研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