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启动 “百家民营科技企业创新示范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若干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选择有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政策,给予重点支持,促其做大做强。按照国家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支持保险公司推广工程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探索发展适合企业自主创新特点的险种。简化贸易进口、服务贸易付汇审核凭证等用汇手续,对因经营需要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逐步实现意愿结汇。
(九)推动产学研联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省科技主管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提升传统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研制,省科技计划和政府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支持高等院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十)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的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指标。鼓励企业购买、引进国内外发明专利,对纳入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计划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对已经取得重大专利并开发出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办法。依法落实 “一奖两酬”制度,即职务发明创造奖,专利实施和转让报酬。加大对企业专利项目申请和实施的扶持,重点对发明专利、有出口能力和出口商品目的地企业的国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强化企业品牌意识和商标意识,争创名牌产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促进标准制定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专业实验室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专利技术成为技术标准。支持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对我省企业技术标准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行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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