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强培育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四)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保障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省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年经常性财力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以上;2006年省级财政在现有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基础上增加支出基数。各设区市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较发达的设区市和综合经济实力前30名的县 (市)达到2%以上,其他设区市及县 (市、区)争取达到1%以上,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达到5%和3%以上。各设区市和各县 (市、区)要从享受 “定额分享、超收全返和超分成增长率全返”政策增加的本级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投入。
财政科技投入在确保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科普经费稳定增长的同时,重点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能力建设及研发项目,切实保障全省12个重大科技专项的顺利实施。
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管理,优化配置。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投入效益。加强项目规划工作,完善项目储备库,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完善项目招标、专家评审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规范和加强科技投入监管。
二、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五)促进研究开发与生产应用紧密结合。深入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鼓励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制定实施激励性政策,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
(六)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引导资金投入,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在最接近技术源头的地方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区域技术合作,吸引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来冀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