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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 冀政[2006]54号 2006年7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发 〔2006〕4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6〕6号)和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 (冀发 〔2005〕10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我省科技发展 “十一五”规划,制定如下政策指导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科技投入水平

  (一)努力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健全 政 府 引 导、企 业 为 主、社会支撑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 比 例 逐 年 提 高,力 争 到 2010 年 全 省 平 均 达 到 15%,到2020年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强化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 “十一五”期间,大中型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激励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相应资质及优惠政策。

  (三)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对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探索向投资机构提供软贷款的方式,由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直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专项资金补助、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整合、扩大担保资本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元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各类担保机构在本省担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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