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软件著作权证和专利证书的复印件;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提供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和引进技术考察报告复印件;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⑹申报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⑺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明文件;
⑻企业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⑼其他需要提供的辅助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市发改委申请认定,市发改委常年受理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对提出的产业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申请材料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组织对形式审查合格、受理的产业化项目的技术成熟性、市场前景、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市发改委将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综合评估的20个工作日),将评审意见通知项目申请认定单位。对拟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市发改委将在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网(www.tjhitech.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市发改委将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略)
附件二: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
二、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三、项目的技术基础和水平
四、产业关联度分析
五、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六、项目承担单位情况
七、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