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工作应按照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凡通过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可参加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评选,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产业化项目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及天津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最新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所确定的领域。
第七条 项目采用的产业化技术应属《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2010年)》中确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明确、有效。
第八条 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引进及消化吸收创新技术等)应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有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或检测报告认证并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采用的专利技术需经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引进技术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并签订技术转让(合作)协议。
第九条 项目目标明确,建设任务合理,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原则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可适当放宽)、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推广应用价值,对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建设能力。项目法人注入产业化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二条 属国家特殊行业管理的产品须具有许可生产和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产业化项目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⑴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及“三区”)投资主管部门确认的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表样见附件一);
⑵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二);
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