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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06〕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津政发〔2006〕31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项目认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附:《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Ο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鼓励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制度。凡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均可按照《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2010年)》申请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根据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示范性特点,可带动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以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和工程示范为主要内容,以产业化与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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