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耕地占用税。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耕地、鱼池、菜地、林地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新鱼塘建设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鱼池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的新鱼塘建设费。
5.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基本菜田的,按照基本菜田保护条例计算缴纳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6.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规定缴纳的调查规划设计费和造林培育费用等。
7.粮食差价补贴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粮食作物用地的,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缴纳的粮食差价补贴费。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涉及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9.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管理费。按照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计算缴纳的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管理费。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11.海域使用金。根据海域区位和环境状况及不同类型用海项目对海域生态的影响程度,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海域使用金。
12.综合规划费。按土地出让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缴纳。
上述税费项目及标准,随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土地整理费用
主要是土地平整配套费用,包括委托专业部门以自行配套方式进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费用;对收购土地实施绿化、临时绿化的工程费用。
(四)土地储备和出让前的费用
1.临时绿化管养费用及砌建围墙、围档的费用。临时绿地委托管养的,按委托合同计算费用;自行管养的按市场一般价格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围墙砌建费用参照市场价格暂按不超过500元/延米确定。
2.纳入土地储备库的日常管理费用。委托专门单位进行储备土地的现场看护、巡查、管理的费用;参照《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土地看护管理办法》签订土地看管合同,确定有关费用。
3.策划和可行性研究费用。对出让地块进行的初步规划设计、策划和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4.财务费用。按照贷款的实际融资利率,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利息。
5.管理费用。按照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0.8%提取的业务费。
6.审计和法律咨询费用。土地整理单位在委托出让每宗地块前,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和法律咨询工作等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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