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管理办法
(津财综[200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营性土地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组织进行的土地收购、整理和出让,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
第二章 土地出让成本
第三条 土地出让成本构成
(一)土地收购费用
1.土地权属、地类、地籍的前期调查和土地现状评估工作经费。包括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现状调查的费用;区县地籍部门对所收购的土地进行权属、地类审核所发生的费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权属核查和注销、登记的费用及土地收购整理及出让前委托现状评估费用。
2.测图和购图费用。包括委托测绘部门实地测量所支付的测绘费用及按成本价格支付的购图费用;其他按市场价格支付的购图费用。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市有关规定,支付给被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用,集体土地征用涉及的补偿、安置费用等。
4.土地收购过程中发生的管网拆改费用。
(二)相关税费
1.收购国有土地的拆迁管理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涉及拆迁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依据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计算缴纳的拆迁管理费。
2.耕地开垦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缴纳的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