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规定的税额范围,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各类土地应纳税额调整建议方案,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建议方案(包括各地今后在省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内需要作新的调整的)。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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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额范围│ 省辖市市区 │ 县级市市区 │ 县城、建制镇、 │
│ 地 区│ │ │ 工矿区、农场、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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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州、无锡、常│3.50-10.00(其中│3.00-6.00(其中一 │2.00-4.00(其中一类地 │
│州、镇江 │一类地区不低于8.│类地区不低于5.00)│区不低于3.00) │
│ │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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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南通、泰州 │3.00-10.00(其中│2.00-6.00(其中一 │1.50-4.00(其中一类地 │
│ │一类地区不低于7.│类地区不低于4.00)│区不低于2.50) │
│ │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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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盐城、连云港、│2.50-10.00(其中│1.50-6.00(其中一 │1.00-4.00(其中一类地 │
│淮安 │一类地区不低于6.│类地区不低于3.00)│区不低于2.50) │
│ │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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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 │2.50-8.00(其中 │1.50-6.00(其中一 │1.00-4.00(其中一类地 │
│ │一类地区不低于5.│类地区不低于3.00)│区不低于2.50) │
│ │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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