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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涉及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验资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按程序规范操作,并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
  (一)公司股东(发起人)申请开立设立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股东(发起人)的证明文件,股东(发起人)为个人的,应要求出具身份证件;公司申请开立变更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其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应对股东(发起人)或公司的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验资账户。该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二)银行应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凡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一致的,不予受理该款项的汇缴。
  (三)银行对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规定严格审核该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要求单位提供付款依据,并核对登记。未提供付款依据或付款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四)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以股东(发起人)名义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后,应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缴入金额、款项用途、币种等内容逐一确认,并在该《银行询证函》上加盖业务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询证函》直接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不得将《银行询证函》交由存款人或其他人员转复至会计师事务所。
  (五)银行在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将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
  (六)银行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缴款人提供的承办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及有关结算凭证,将验资资金退还至原缴款人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如银行已回复《银行询证函》的,应当要求缴款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对缴款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在验资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对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缴存、缴款人需要提取现金的,银行应当要求缴款人出具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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