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心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实行三级核算。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级核算,每一幢楼设立二级核算,每个业主设立三级核算。维修专项资金本金和利息核算到每个业主。
(五)维修专项资金自存入维修专项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维修专项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六)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专项资金余额退还原业主,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七)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专项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房屋的受让人应将转让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余额支付给原业主;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业主委员会和维修专项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建立维修专项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定期公布维修专项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不定期接受业主的查询。
(十)因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是: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共用部位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指建设费用已摊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热管道、供气管道、电梯、天线、照明、锅炉、供电线路、路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使用维修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专项用途;经核实房屋确需维修的;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使用比例;决定使用程序符合本意见规定。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专项资金的,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报省直房委办审核后由中心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专项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使用,委托中心代管的,按上述程序划拨。
(四)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突发性损坏,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使用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可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后在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