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
(一)公有住房出售,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提取。
(二)下列房屋由购买人或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多层无电梯35元、别墅式住房45元、高层或多层有电梯65元计交:
1.集资建造的房屋、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普通商品住房;
2.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
3.购买未交纳维修专项资金的转让房屋;
4.未售出空置、出租或自用的房屋。
(三)维修专项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50%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续筹维修专项资金。
利用归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经业主大会决定,可提取一定比例补充维修专项资金。(四)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出的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由售房单位代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交。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售出的房屋,由售房单位作为业主交纳维修专项资金。房屋出售后,购房人未交纳维修专项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交。
三、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维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中心设立专户,按单幢住房设置明细户,分户核算。
(二)维修专项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专项资金由中心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委托中心代管;业主大会决定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已收取的维修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代管的单位,并执行中心专户存储。
公有住房出售,售房单位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房单位应当自购房人交纳维修专项资金之日起30日内,凭省直房委办出具的缴款通知单,将代收的维修专项资金解交中心的维修专项资金专户。售房单位代收的维修专项资金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业主委员会收交的维修专项资金,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中心代管的,应自业主交纳维修专项资金之日起10日内,凭省直房委办出具的缴款通知单,将收取的维修专项资金解交中心的维修专项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