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75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日)
为了建立省直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参照《
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凡驻郑省直单位统建、自建的保障性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公有出售房屋和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房屋的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凡单幢房屋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专项资金;未建立维修专项资金的,应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建立维修专项资金。
(三)维修专项资金实行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四)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委办”)是省直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省直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省直机关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委托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维修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和拨付;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