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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进行选型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选型招标方案。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省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招标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中标的生产企业数量应严格控制在5至10家范围内。招标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名单进行招标,第一次中标的企业数量不得少于5家,以后分批增招中标企业与第一次中标企业的总和不得超过10家。中标的企业、产品型号、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和承担的相关责任、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均随招标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告。

  2.试点阶段(2006年11月-2006年12月)

  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选择1-2个城市的特定行业进行试点。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试点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行方式等,更要注重纳税申报与数据采集以及应用于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3.推广阶段(2007年1月-2009年12月)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覆盖的原则,采取“先企业、后个体,先行业、后整体”的方式进行,大体上先在部分行业中全面推行,然后在所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中全面推行,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到2009年年底前在全省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鉴于推广应用工作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协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推广应用的时间安排。推广应用工作要统筹安排、统一步骤,既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又要注意平衡行业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造成纳税人流动。

  三、售后服务和管理

  (一)规范服务1.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需要销售代理的代理商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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