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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市、县 (市、区)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卫生部门。疫情严重的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 “一把手”负责制。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逐级上报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 “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建立多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按照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省、市、县 (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

  (三)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四)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市、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用。

  四、督导与评估

  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每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008年初、2010年底进行 《行动计划》中期、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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