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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认真组织落实 《河北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冀防艾办字 〔2006〕1号)要求,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要利用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预防干预措施。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 (血浆)活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建立 “窗口期”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四)落实艾滋病治疗和关怀救助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设区市要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

  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将其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要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 T 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双重感染监测筛查,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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