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6〕16号)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 〔2006〕6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费减负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免征出租车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养路费。高速长途客运专线车辆养路费由按营运收入的14%减为12%征收。出租车养路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
(三)运输企业集约经营服务收费。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运管或城建部门进行清理规范,进一步减轻车主负担。
二、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意见。
(一)省管价格调整意见。
1、地方铁路运价。此次成品油调价影响较小,我省地方铁路运价暂不作调整。
2、公路客运价格。基本运价人公里由 6.8 分调整到 8 分,综合平均运价调整到15.24分,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放开包车客运价格。
(二)省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 (市)管理价格的指导意见。
1、出租车运价。各地要对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成本增支的影响进行认真测算,对清费减负后仍不能弥补成本增支影响部分,以弥补成本增支为限,采取顺价方式解决。
2、城市公共汽车票价。此次成品油提价影响主要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增加地方财政补贴消化,现有财政补贴标准不得降低。财政补贴后仍然亏损较大的,通过价格调整方式适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