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将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干部下井带班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加强对下井带班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的督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的抽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创造激励条件,落实下井带班和现场监督检查人员相关待遇
(十)落实煤矿企业下井带班和检查人员的经济待遇。煤矿企业要将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工资收入挂钩,并落实下井带班人员的经费补贴。井区以上带班人员下井补贴标准应在原补贴基础上增加一倍,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下井检查的补贴标准也应适当提高。
(十一)煤矿企业要合理安排下井带班和检查人员的作息时间、值白班夜班的天数。应下井带班人员因本人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完成规定次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十二)煤矿企业要为下井带班和检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结合实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定期为下井带班和检查人员进行体检。
(十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下井人员的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进入煤矿井下进行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人员的经济补贴,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定期公布下井带班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十四)定期公布下井带班和检查情况。龙煤集团每月应将集团、分公司两个层面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下井情况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地方煤矿每月将下井带班情况报各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每月将下井检查的情况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将本系统有关负责人下井检查情况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公布龙煤集团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和各地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下井监督检查情况;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每月公布所属煤矿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各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公布所属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下井监督检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及龙煤集团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