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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各系统及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当班井下的出勤人数,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煤矿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将带班人员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和采取的措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加强井下调度考勤,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现场向调度室汇报途径路线各作业点的出勤人员、材料、系统、环境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调度室做好记录,作为带班人员下井的考勤依据。
  (四)加强关键环节现场指挥。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龙煤集团各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或该矿主要负责人,地方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核对下井带班记录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下井带班的情况每个班要有原始记录,每天有小结,每旬向企业负责人报告,每月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落实下井带班制度的现场监督检查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要把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各类煤矿企业下井带班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察,并加强对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下井检查情况的检查指导。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有关下井带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七)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实行驻矿监管制度的产煤地市、县(市、区)驻矿监管人员每月下井25次以上,没有实行驻矿监管制度的产煤地市、县(市、区)监管人员每月下井20次以上;产煤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每月下井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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