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5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八次安全生产专项通报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9月6日
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
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暨省政府第六次安全生产专项通报会议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一)明确各类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检查的次数。国有重点煤矿生产井区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每人每月下井18次以上,保证每班有一名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作业,段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三班轮流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各矿生产序列副矿长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16次以上;龙煤集团分公司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8次以上;龙煤集团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4次以上。地方煤矿的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5次以上,矿长每月下井带班10次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20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