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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七、各司其职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及权益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农民工开放政策,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超时超强度劳动、非法使用未成年工和童工等现象进行查禁。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在2007年底前,要参照同类城市的标准,配齐配足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不少于5人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优先审理。
  教育部门:要重点落实城镇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应做到“三个一视同仁”、“三个特殊照顾”和“三个灵活办理”。即:对农民工子女在评先、入团和课外活动方面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学习困难者、家庭经济困难者和生活不便者给予特殊照顾;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收费、转学或借读三个环节给予灵活办理。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
  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同时强化职业卫生的主体职责,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卫生环境。
  公安部门: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计划生育部门:要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流入地管理机制,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免费服务项目和发放免费药具。
  司法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的劳务对接、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以及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要求,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基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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