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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1、加快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覆盖到各类企业农民工。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市安监部门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应审查施工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2、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问题。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将在本统筹区范围内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到医保中心流动窗口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籍或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按照“低收费、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原则,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根据新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积极做好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4、简化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对在企业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返乡造成参保衔接中断,社保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对返乡的农民工可申请领取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金,也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农民工离开企业后可到社保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与城镇职工一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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