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大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1、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与统计部门紧密配合,通过对福州市企业人工成本水平与构成的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农民工和其它职工应同工同酬,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农民工工资。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在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基础上,不得滥用最低工资标准,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2、推行工资保证金和监控预警制度。对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行业应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209号)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到对辖区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的企业参照执行。对有欠薪记录和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监控其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工资监控预警制度,确保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3、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及时立案查处。市建设局、市安监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和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益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并积极推行规范的、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2、实行用工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用人单位按《福建省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及榕劳力〔2006〕284号等文件要求招用农民工,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推行就业人员登记卡制度。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