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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3、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2006年底前要完成市本级和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人员编制落实和人员配备任务,其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龙头作用,依托现有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村,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共享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并结合企业需求,通过组织举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见面会与开展日常职业介绍相结合的形式和做法,实现企业用工和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对接。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培训、就业、保障、维权“四位一体”的作用,把劳务派遣服务功能延伸到农村,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4、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1、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合理整合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劳务派遣组织、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有资质的民办培训实体等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网络。要结合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就业扶贫工程”等培训计划。要把农民工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培训。要把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与城市公民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2、实施分类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调查摸底情况以及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搭建农民工培训意愿和企业岗位工种需求有效对接的平台。各县(市)区要发挥本地区行业特色作用,以就业为导向,实施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分类培训,重点开展新成长劳动力培训,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为各大产业发展提供后续产业工人;开展劳务输出培训,提高他们的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其岗位技能水平。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尤其是从事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落实培训经费。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实行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补贴的办法,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的机制。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职业技能鉴定按每人次2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由省、市及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除省、市下达的补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有效用于开展农民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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