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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06〕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建立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团体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办、市经研中心的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其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农民工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农民工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各级各部门。
  农民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确保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信息,做到资源共享。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
  1、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市每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8万人(含城区吸纳2万人)的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完成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确保任务完成。
  2、建立调查摸底制度。各县(市)区要摸清本地农村劳动力供给数量,整合劳动保障、农办、教育、统计等相关部门力量,依靠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村级组织员,采取“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的办法,按照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就业愿望、技能水平等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源信息库。全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实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做到农村劳动力供给和需求情况两头清,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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