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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9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葡萄酒行业的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总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加强对《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的管理。

  (一)《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简称《证明单》)是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发生购销行为的凭证,也是销货方企业办理消费税退税的重要依据,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证明单》的管理,要制定严格的《证明单》领、发、存以及开具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实行专人管理。

  (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按季向各市发放。各市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按照如下要求到省局领取:

  一是《证明单》实行专人专车领取,确保《证明单》的运输安全;二是各市应于每季度终了前及时对《证明单》的使用和库存情况进行清理和盘点,根据每季度用量合理预测下季度用量;三是领取《证明单》前,应事先与省局联系,告知具体领取时间和数量,以保证《证明单》领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发放使用范围发放《证明单》。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申请领用《证明单》的企业资格,严防将《证明单》发放给葡萄酒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四)规范《证明单》的传递程序。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办法》的相关规定传递和保管《证明单》,并做好《证明单》开具的审核工作。

  (五)为做好我省《证明单》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如期顺利实施,各市局应尽快对本辖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证明单》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预测2006年7月-12月本辖区葡萄酒生产企业《证明单》的使用数量,并于6月10日前将本市所需数量报省局(流转税处)。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流转税处/消费税/《证明单》使用数量文件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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