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共同出证的,各部门分别履行上款规定的程序,将分管局领导已审批的《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和《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一起交回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以各部门出具的材料为依据,统一填制《涉税证明》并复印归档。
第十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时可以记录。需要复印资料的,需填写《外来复印审批表》,由工作人员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出具的《涉税证明》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明确主送单位,限定使用,证明情况部分应当仅就介绍信注明的涉税调查要求出证。
各级国税机关出具《涉税证明》应当引用概念准确,用词严谨,表述简练,数字准确。
第三章 资料报送及归档要求
第十二条 受指定协助调查取证的部门必须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结束两日内将有关审批文书和《涉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资料分案交还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分案立档。
第十三条 全省各基层国税机关每半年向上级国税机关上报《配合涉税调查取证登记薄》复印件,并将每季度的涉税调查资料分案装订,独立归档。归档资料及排列顺序如下:
1、单位介绍信;
2、调查取证人员工作证件的复印件;
3、《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
4、相关的审批手续(包括《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外来涉税调查事项审批表》、《外来复印审批表》);
5、《涉税证明》的复印件;
6、其他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请求或故意刁难调查取证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纳税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泄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