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在未事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之前,不得作为调查资料予以提供。
第二章 配合机构和配合程序
第五条 山东省国税系统各级法制工作机构是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的牵头工作、指定涉税调查取证部门和指导基层国税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及时解答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的疑难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的内部机构应当积极按照法制工作机构的要求配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时,发现调查对象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应当及时告知调查取证人员。
第七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调查人员进行涉税调查取证时必须持有公章和调查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应当注明调查取证人员姓名、人数和本次调查取证详细要求。如果调查取证要求不明确,国税机关应当告知调查人员在介绍信上明确填写调查取证的对象、时间、内容后方予配合。
调查人员到国税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至少两人,并携带工作证件原件(包括法官证、检察官证、警官证或工作证等)及身份证原件。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发现调查取证人员人证不符、人信不符或未达到法定人数,应当告知调查取证人员不予配合。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调查取证人员的介绍信内容和核实调查取证人员身份后,保留单位介绍信原件和调查取证人员工作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登记《配合涉税调查取证登记薄》,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的形式明确本次调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指定本级国税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基层国税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调查取证。
各级国税机关指定基层国税机关协助调查取证,应当将调查单位的介绍信和《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一并交给调查取证人员转给基层国税机关。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收到《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上注明的调查内容填写《外来涉税调查事项审批表》或《涉税证明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为调查取证人员提供资料或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