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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黑政发〔2006〕6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中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哈尔滨市自行解决。
  二、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哈尔滨市要积极做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整中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哈尔滨市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勘定,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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