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供应偏紧的城市,要适度储备一批不同区位和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根据房价变化情况,调整供地结构,均衡供地节奏,优化用地布局,调节市场供应。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特别是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查清闲置土地状况,并区别不同情形,按规定采取责令限期开发、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严格处理。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土地,应主要用于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必须将闲置土地的清理结果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规划已审批仍未开工并经明确要调整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采取认购(含认订、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订金、预约金”等费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和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对全省各类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以及户外房地产广告进行检查清理,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媒体单位及开发企业要依法查处;对在房地产交易中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监督处理。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引导住房价格的形成。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等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销售住房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房的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付款方式、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的基本情况等。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等不正当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