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原则,市、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必须及时上划财政,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25号文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有效供应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一定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在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要明确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配置规模、套数、户型、比例等,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开发商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经济租赁房建设、货币补贴租赁住房方式,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销售与分配管理。未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设区市,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出台,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定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同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意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调控管理,制止囤积和炒卖土地行为
实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节能力。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商品房竣工、销售面积等商品房供求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需求量,以及当地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区位布局等,提出次年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并会同同级房地产、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制定次年的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发改委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制订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地计划,明确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投放量、存量与增量用地比例,拟供应宗地的区位布局、供应时间以及高档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地比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